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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缙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乡**村**号。曾赌博罪,于2008年5月4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因本案,于202013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缙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先后6次召集赌博人员在缙云县**乡**电机房、缙云县**乡**民宿地下室、缙云县**乡**村**号以“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陶某某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5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缙云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材料、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缙云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詹某某、李某乙、应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霞

2020324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电话:15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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