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赌博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632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什邡市********号,住址什邡市****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什邡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10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在“闲聊APP”中建群后,组织参赌人员在手机上下载、安装“熊猫麻将APP”和“闲聊APP”,让参赌人员进入“熊猫麻将APP”打麻将赌博。每八盘为一局,参赌人员根据输赢分数在被告人陶某某建立的“闲聊”群中结账,并由每局最大赢家在该“闲聊”群中以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陶某某缴纳人民币3元的“房费”。经查,被告人陶某某共组织、招引约300余人到群内赌博,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收取159175个“房费”红包,合计477525元。

被告人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77525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跃平

检察官助理 王伊

20201110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什邡市**路**小区**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材料六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