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苍溪****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巷**号**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苍溪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强行闯入孟某某(女,本案被害人)家中,并对孟某某实施辱骂、殴打。苍溪县公安局民警接到孟某某报警后,赶至孟某某家中处置,期间被告人陶某某拒不配合处警民警执法,辱骂并殴打两名处警民警。随后,处警民警依法将被告人陶某某强行带至苍溪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约束醒酒,被告人陶某某在约束醒酒期间仍拒不配合,用右手击打执勤民警左脸,后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病情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侯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相关民警出具的处警经过和情况说明;6.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笔录;7.处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东城派出所办案区监控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背他人意愿,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先后辱骂、殴打三名执法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检察官助理:吴桓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住苍溪县**镇**巷**号**号,联系电话:1380812****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讯问笔录2份、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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