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97********,汉族,中专文化,九寨沟县**汽车维修厂员工,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九寨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淘宝上购买了射钉器、无缝钢管,在**汽车维修厂内用氧焊机、打磨切割机、扳手等工具将上述零配件改造、组装成枪支。之后,其在枪支上安装了瞄准器、缺口、准星和枪托。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主动将枪支上交。经鉴定,陶某某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和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枪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涛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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