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新建一中高级教师,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补充侦查,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于2020年6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钟某某、陶某乙(均另案处理)2014年成立江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4月组建为**投资集团,并下设十余家子公司、分公司并开设门店。

2016年以来,在**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均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之弟)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公司各种投融资方案,承诺年收益率12%至100%,到期还本付息或转化成股权分红,从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司门店消费以顾客投资后返利的消费卡形式划扣,不实际收取钱款,各门店均无盈利。2019年8月底,因**集团出现股东及客户集中挤兑资金问题,钟某某外逃出境,陶某乙外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集团资金链断裂投资客户投资款均无法提现。

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案发,**集团投资人共计2776人(已剔除陶某乙),投资金额合计533945330.69元,回款金额合计415152755.24元,余额为205244276.77元;其中,陶某甲个人账户进账金额共计29340763.48元(已剔除其前妻罗某某投资金额)。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陶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22号附近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甲身份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部门批准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金额共计29340763.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怡佳

检察官助理:刘天龙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8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