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高中肄业,案发前系江西金三江养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大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和丁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江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6月4日,注册成立子公司江西省**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并陆续设立五个营销分公司。在公司没有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李某某、丁某某每个月派发营销任务给各分公司,由各分公司总经理把任务派发下去,并在日常工作中督促员工完成总公司下发的各种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分公司业务员在八一公园、人民公园、菜市场、老年大学等人群密集区域进行宣传,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公司宣传折页,吸引中、老年人前来公司投资成为公司会员,并承诺年化收益率8%—15%不等的投资回报,让会员持卡在公司下属梅岭庄园、俱乐部、生活配送中心、旅游公司、酒店等服务板块内进行消费,一年后合同到期,会员还可以提取会员卡内本息。公司所吸收的资金均由丁某某管理,用于返利及工资发放。2018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和丁某某外逃出境,公司资金链断裂后所有客户投资款均无法提现。
经审计,被告人陶某某2015年4月-2018年4月担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业务员及经理期间,业绩量合计人民币396.6万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11月24日10时许,陶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西中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6.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并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怡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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