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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宾川县公安局民警在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中,在宾川县**乡**村委**村陶某某户查获被告人陶某某持有的疑似火药枪一支,黑火药、铁砂、铜炮若干。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所持有的火药枪为前装药式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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