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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0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全椒**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全椒县**局宿舍**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线索,由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移交全椒县公安局。2020年9月8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某某位于全椒县**局宿舍**室的住所进行搜查未果后,陶某某主动交代了枪支藏匿的地点。随后陶某某和公安民警一起到全椒县**镇**村**组其母亲家中拿出两支气枪。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支气枪均属于枪支。

被告人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植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已释放。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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