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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盈江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盈江县**镇**山***公路东大沟旁被盈江县公安局平原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陶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的皮卡车内查获疑似枪支一支,从该皮卡车驾驶室钥匙孔的一串钥匙上查获鸟类头部一个。随后,民警对被告人陶某某位于盈江县**镇**村委会**山***组的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家中卧室抽屉内查获穿山甲甲片293.5克,在二楼房间的窗帘上查获毒品鸦片5.339克。

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经云南濒科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穿山甲甲片来源于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中华穿山甲Manispentadactyla,鸟类头部来源于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nythemera,中华穿山甲和白鹇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且中华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20352元(穿山甲价值16352元,白鹇价值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英英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号码:1830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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