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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并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7时许,开远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的云G*****小型轿车中控储物箱内查获3条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随后,在被告人陶某某居住的位于**乡**村**号**楼房间内桌子上分别查获2条红色片剂可疑物、2包白色透明晶体毒品可疑物、在地上绿色纸袋内查获1包白色毒品可疑物。

经称量,红色片剂可疑物净重4.67克;白色透明晶体可疑物净重1.29克;白色毒品可疑物净重48.9克。经鉴定,查获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白色透明晶体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毒品可疑物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称重笔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公(司)检(化检)字[2019]559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七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姚 立

代理检察员:肖珊珊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开远市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人民币800元、搜查光碟2张、讯问光碟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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