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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四部刑诉〔2020〕41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吴江区**镇**街**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陶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明知豹纹陆龟属于保护动物,仍然通过网络以650 元的价格非法收购豹纹陆龟一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陶某某处查获该豹纹陆龟,并移交给苏州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豹纹陆龟属于陆龟科动物,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I。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豹纹陆龟等物证(均系照片);

2. 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4. 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晓军

检察官助理 肖凤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幢**室,联系电话1321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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