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号,被告人陶某某非法猎捕一只鹰,后将其非法猎捕的鹰通过微信的方式出售未成后放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出售的鹰为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鸟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或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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