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6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十月份左右,被告人陶某某在水富市**镇**村**溪山上找药材的过程中,使用随身携带的尼龙绳制作成猎套安放,猎捕到野鸡一只食用。经鉴定,该野鸡为国家级保护动物白鹇,价值5000元。
后被告人陶某某又在**溪找药材的过程中,五次用同样的方式安放猎套,未捕获猎物。
直到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在禁猎期内,在水富市**镇**村**社**湾同样用安放猎套的方式,猎捕到豪猪一只食用。经鉴定,该豪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原水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富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确定“禁猎期”的通告。
2.证人罗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水富市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内部存储信息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