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77********,苗族,文盲,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陶某某在其自家位于**镇**村委会**小组的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3月12日11时许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清点,被告人陶某某种植的罂粟共计133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实本案系侦查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陶某某自然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犯罪前科,不是网上在逃人员,系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2.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2020年3月12日13时许,侦查机关在现场对陶某某种植的罂粟进行清点处理的情况。3.勘验、检查、扣押、销毁等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现场进行勘验,对1336株罂粟植株进行清点、铲除、扣押、抽样送检、销毁的情况,以及被告人陶某某的尿检样本经检测呈吗啡、甲基安非他明阴性。4.鉴定意见。证实陶某某种植的罂粟经抽样送检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是毒品原植物。5.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陶某某家菜地现场查获1336株罂粟的事实。6.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陶某某于2019年8月在自家菜地种植罂粟,2020年3月12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清点共1336株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非法种植1336株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秋梅
检察官助理:黄 杰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联系电话1518765****。
2.案卷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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