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263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陶某某将坐落于苍南县**镇**新区**小区**幢***室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未办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后陶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隐瞒该房屋已出卖他人的事实,将已出售的房产抵押给中信银行苍南支行骗取贷款55万元。截止案发,贷款剩余534515.16元未归还,造成中信银行苍南支行损失534515.16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房产评估报告、个人借款凭证、还款交易明细查询、民事诉状、证据清单、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债务催收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苍南县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苍南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民事诉讼证据清单、产权调换协议、契约、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吴某某、缪某某、郑某某、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必华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隐瞒房屋已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将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办理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华
检察官助理颜莉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换押证1份。
3. 移送诉讼证据卷1卷,移送文书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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