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吉林省**林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现住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5月30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05月15日晚酒后无证驾驶吉0*****3号轮式拖拉机沿抚松县**镇林源路行驶,当行驶至河畔小区B区时,被抚松县交警大队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130.39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二)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 代 红
2019 年 07 月 11 日
附项: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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