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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米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米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灞桥区**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陶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4日、4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在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工地上,无事生非,强行堵路阻拦在该工地正常回填土方的施工车辆及设备,致使该工地停工、多辆渣土车停滞路面,并造成纺渭路严重堵塞,严重影响该项目正常施工。

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陶某乙仍然采用上述手段在该工地阻拦施工,致使该工地停工、多辆渣土车停滞路面,并造成纺渭路严重堵塞,严重影响该项目正常施工。公安人员在现场将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陶某乙抓获。经西安国际港务区经济发展局价格认定,施工企业经济损失价格为172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西安市规划局及国际港务区分局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委托书、指认照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蔺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孔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石某某、胡某某、陶某丙、米某乙、米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陶某乙无事生非,强行阻挡他人施工,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陶某甲、米某甲、陶某乙被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情况说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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