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9年5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被告人陶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9年5月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上午7时许,因排放污水问题,被告人陶某乙、陶某甲找到韩某甲位于保定市满城区**村北山的厂房处,将被害人奚某乙的吉利豪情牌(冀******)轿车和被害人韩某甲简易房的铝合金门窗、空调室外机、电脑显示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装备等物品毁坏,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物品价值为5084元。几天后,陶某甲将韩某甲厂房的三个摄像头用砖头砸坏,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物品价值为308元。
2019年4月24日甲方韩某甲代理人韩某乙与乙方陶某甲、陶某乙于达成协议书,对乙方砸毁的车间厂房、生活用房的门窗、玻璃及摄像头、空调电器等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不再主张经济赔偿,并不再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甲方对顺平县溪新乐排污侵害乙方老人坟墓一事赔偿乙方一切损失3万元,乙方表示不再追究甲方方任何法律责任,不再提出其他相关赔偿诉求。
2019年4月24日甲方奚某丙与乙方陶某甲、陶某乙达成协议书,乙方对甲方被砸车辆玻璃进行维修更换,并一次性赔偿甲方医药费等一切涉及费用2000元,双方互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破案经过;2、证人奚某甲、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奚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察员:张翀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1163****,陶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7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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