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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陶某乙盗窃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村委****号,务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镇**村委**村**号,恭城瑶族自治县**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甲伙同陶某乙酒后潜入至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恭城瑶族自治县**镇**路**号一楼家中将一辆未上锁的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推至陶某乙出租屋藏匿,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1865元。

2020年11月12日,被盗电动车已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陶某乙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刑事照相。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作用相当,系共同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咨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二名被告人现羁押在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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