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陶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坟台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0日上午,王某某(另案处理)因家人开发太和县坟台镇王大小学土地,与坟台镇陶王庄村民夏某及家人发生纠纷并经派出所处理。当天下午,王某某打电话从太和县纠集数十名男青年到坟台镇王大小学工地,殴打陶某丙、岳某某、夏某某及陶某丁(已判决),致使陶某丙、岳某某、夏某某、陶某丁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陶某甲从坟台镇纠集被告人陶某乙、周某某(另案处理)等数人持木棍、砍刀赶到现场,与王某某纠集的人员用砖头砸对方,并互相冲击。期间,陶某丁用拳头对王某某的岳父宫某某面部击打,致宫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宫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陶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宮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雨雷、陶喜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东
附:
1.被告人陶雨雷、陶喜艳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九张,材料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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