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甲、项某某等5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9********,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仁和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甲(又名:陶某乙),男,1998年(具体日期不详)出生,苗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籍,越南小学文化程度住越南老街省****社。因涉嫌非法入境,于2020年1月17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拘留审查,同年4月8日被解除拘留审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1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79********,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小坝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仁和镇**村民委**村委会五小组**号,租住马关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住马关县马白镇**社区**村居民**组。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陶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陶某丙、熊某甲、熊某乙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项某某在中国云南省马关县仁和镇阿峨村委会牛场小组遇到在此务工越南籍被告人陶某甲,遂邀约其到中国务工。陶某甲回越南后将消息告知其余八名越南籍人员并邀约一同到中国务工。2019年2月春节过后,陶某甲电话联系项某某同意到中国务工并告知共有八人与其一同前往,二人确定好时间、地点后,陶某甲通知其邀约的八名越南籍人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在越南勐康集合后从166号界碑附近的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在约定地点乘坐项某某安排的车辆前往贵州都匀,与此同时项某某联系熊某甲驾驶自己的一辆哈佛越野车与自己一起接应从166号界碑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陶某丁一同前往都匀。

2020年1月15日,陶某甲等十名越南籍人员在贵州都匀务工结束,遂陶某甲便联系项某某找车辆运送十人到马关县仁和镇大嘎吉村委会返回越南。后项某某联系被告人陶某丙、熊某甲接运。次日,陶某丙驾驶云HD****灰色江淮车、熊某甲驾驶云H6****灰黑色长安面包车将越南人员从都匀运送至马关县仁和镇大嘎吉返越。当日14时许,途径文山市熊某甲发现车况不好便让其车辆上的越南人员陶某戊换乘陶某丙的车辆,同时联系被告人熊某乙到马关县坡脚镇上马槽路段马固新寨与大栗树乡三岔路口接运自己车辆上的四名越南人。当日15时30分许,陶某丙、熊某乙运送越南人避开坡脚边防检查站,绕道行至马关县坡脚镇上马槽路段被马关县坡脚边境检查站民警查获,当场从陶某丙驾驶的云HD****灰色江淮车上查获越南籍人员陶某戊、何某某、陶某丁、杨某甲、杨某乙、熊某丙,从熊某乙驾驶的云HA****蓝色福克斯轿车上查获越南籍人员熊某丁、陶某甲、熊某戊、陶某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陶某戊、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项某某、陶某甲、陶某丙、熊某甲、熊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陶某甲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规定,组织越南籍人员非法入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丙、熊某甲、熊某乙违反我国出入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非法入境越南籍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陶某甲、陶某丙、熊某甲、熊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熊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陶某甲、陶某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马关县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陶某丙、熊某甲、熊某乙取保候审在家(项某某电话:1918762****;陶某丙电话:1838765****;熊某甲电话:1528869****;熊某乙电话:1998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共一千二百零六页,散卷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涉案车辆二辆;

5.光碟二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