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陶忠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善颇、被害人近亲属陶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5时30分,被告人陶某甲驾驶渝D1****小型轿车去接人,在重庆市巫山县水史路14KM+600M处倒车时将行人彭某某撞倒在地。陶某甲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彭某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陶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巫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被告人陶某甲到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后经巫山县公安局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雪莲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68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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