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2时23分许,被告人陶某甲醉酒后驾驶浙E39****小型轿车,途经德清县**街道**村**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陶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人车合一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陶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青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被羁押在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