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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68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陶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陶某甲饮酒后驾驶皖CE****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熊猫软件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陶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4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在职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7490号《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电话1865753****;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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