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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甲与其朋友陶某乙在杉木乡桂畈村三组的桂某某家吃饭,席间饮了约二两白酒和三罐雪花易拉罐啤酒。21时39分,陶某甲驾驶号牌粤S0V***小型普通客车载陶某乙从桂某某家出发,沿105国道杉木路段往黄梅镇方向行驶,至105国道杉木乡路段西河桥路口处时,被正在执行酒驾清查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陶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民警遂口头传唤陶某甲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将其带至黄梅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提取的陶某甲血样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18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材料、机动车辆驾驶证查询情况材料、违反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凭条等书证;2.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笔录;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波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湖北省黄梅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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