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镇**村**号。2012年1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陶某甲在家酒后想起2019年其被公安机关拘留之事怀疑是村干部打报告,遂持一把杀猪刀出门欲找村干部发泄心中怨气。被告人陶某甲走到村干部陶某乙家门口时,看见陶某乙在家门口擦电动车,遂持刀对陶某乙进行追砍朝其头部砍了一刀,陶某乙被砍后逃进家中躲闭。被告人陶某甲继续持刀追进一楼客厅,当时陶某乙的儿子徐某甲和老公徐某乙在客厅看电视,徐某乙见状跑进房间关门躲闭,陶某甲又持刀对徐某甲进行追砍没有砍中,徐某甲跑进后院厨房关门躲闭,陶某甲遂又持刀朝厨房门乱砍。之后陶某乙见状过来抢被告人陶某甲的刀,徐某甲趁机用木板将被告人陶某甲打倒在地将其制服后打电话报警。经阳朔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陶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作案工具刀一把;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4、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陶某丙、张某某、申某某、徐某丙、陶某丁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为发泄情绪,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思君

                                  2020年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阳朔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一册,作案工具刀一把。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律师复印件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