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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80********,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陶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陶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陶某甲酒后步行至汕头市金平区********巴士”店门口,无故持该店门前放置的盘碗砸打停放在附近的被害人张某甲的紫檀红色别克牌粤D7N****号牌小汽车(损失价值9368元)、被害人张某乙的白色三菱牌粤DG****号小汽车(损失价值10979元)、被害人章某某的香槟色吉利帝豪鄂F8****号小汽车(无估价)、被害人黄某某的银色雪佛兰牌粤VM****小汽车(损失价值2524元)。

案后,被告人陶某甲的家属对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章某某、黄某某、**巴士经营者张某丙进行赔偿,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维修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办案说明、处警说明、证明,户口材料,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材料等;

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张某丁、张某丙、陶某乙的证词;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20年3月11

附:1、被告人陶某甲被羁押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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