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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现住武穴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10月4日下午,陶某乙等人与王某甲、兰某某等人为琐事发生矛盾,当晚七八点,在武穴市实验中学坝边处,陶某乙、袁某某、张某丙、周某甲等人以张某乙在外说坏话并打人为由殴打张某乙、兰某某。张某乙被打后,将此情况告知其母亲王某乙。次日,王某乙带王某甲、兰某某、张某乙等人到新一网情深网吧找陶某乙、周某乙,要求陶、周交出殴打张某乙的人,后陶某乙表叔赶到现场,称会解决此事,王某乙遂离开。王某乙离开后,王某甲、兰某某、张某乙等人带陶某乙、周某乙到鹏达网吧,王某甲等人再次要求陶、周指出殴打张某乙的人。后陶某乙方人员迅速聚焦到鹏达网吧,王某甲、张某乙等人迅速逃跑并躲进中医院内。当日下午3时许,王某乙带被告人陶某甲及张某丁、“老四”(均另案处理)与王某甲、张某乙等人集合,从中医院步行至鹏达网吧处,张某乙等人指认袁某某等人殴打了张某乙,后被告人陶某甲与张某丁、“老四”将袁某某、周某丙、李某某带至鹏达网吧隔壁巷子处持甩棍殴打,后陶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经武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与袁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获袁某某谅解。

2、20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朱某甲在武穴市新凯琳网吧楼下处遇到张某戊,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张某戊纠集人员准备殴打朱某甲。后朱某甲邀约其叔叔朱某乙和其父亲朱某丙先后赶至现场。

朱某乙、朱某丙先后至现场时,被告人陶某甲受朱某丁(另案处理)邀约也来到现场。朱某乙、朱某丙询问朱某甲被谁殴打,朱某丁自称其打了朱某甲,双方为此矛盾升级,后朱某丁让被告人陶某甲及胡某某等人帮忙打架,被告人陶某甲即持砍刀追砍朱某乙,将朱某乙砍伤,后被告人陶某甲持刀继续对朱某丙所乘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进行砍砸,直至朱某丙开车离开现场。

经鉴定,朱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受损价值为29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张某乙、陶某乙、兰某某、王某甲、朱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的陈述;4、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车辆受损照片;7、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盗窃罪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陶某甲在武穴市城市广场四楼遇到吴某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向吴某某借用手机。被告人陶某甲使用吴某某手机时发现吴某某的微信绑定了一张建设银行卡,遂趁吴某某不备,通过吴某某的微信转账4000元人民币至自己微信,并将二人的聊天记录删除。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陶某甲的家属于向吴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逞强斗狠,持凶器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追逐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鸣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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