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黄山市祁门县**镇**号,住黄山市屯溪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9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门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祁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初左右,被告人陶某甲见有人在黄山麻将APP内开设亲友圈供他人打麻将进行赌博,收取台费赢利,便在黄山麻将APP内开设亲友圈号码为687439“陶巴5”及292917“陶巴10”两个亲友圈,同时建立“祁门人开心”微信群,并通过该微信群将亲友圈链接发送给群内好友,邀请多人加入亲友圈,并设定赌注及赌博规则。至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陶某甲先后组织140人进入687439“陶巴5”和292917“陶巴10”亲友圈以打祁门“打东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犯罪嫌疑人陶某甲从中收取台费获利。

被告人陶某甲事先购买黄山麻将APP“钻石”,用于每天在亲友圈内开设一定数量的虚拟麻将桌供亲友圈成员使用,亲友圈内同时开设虚拟麻将桌数量不限。亲友圈成员可随时进入虚拟麻将桌,一桌坐满两人或四人便可开始打麻将赌博,缺人时被告人陶某甲会通过微信发信息或打电话邀请亲友圈成员进入亲友圈进行赌博。每桌一局麻将共16把牌,二十分钟左右便可结束一局,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以系统自动结算的积分来判定输赢及结算赌资,积分为正分表示赢,负分表示输。犯罪嫌疑人陶某甲规定687439“陶巴5”亲友圈里1积分相当于人民币5元,除结算积分为3分及以下外,被告人陶某甲每局收取8元的台费;规定292917“陶巴10”亲友圈里1积分相当于人民币10元,除结算积分为0外,被告人陶某甲每局收取10元的台费。结算赌资时,输家先将赌资发到“祁门人开心”微信群中,赢家收款后再发送8元或10元红包到该微信群中,由被告人陶某甲领取。该微信群解散后,由输家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将赌资转给给被告人陶某甲,由陶某甲扣除8元或10元台费后将剩余的钱再转给赢家。或由被告人陶某甲先将赢家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发送给输家,输家再扫该二维码支付赌资给赢家,赢家收到钱后再将8元或10元的台费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付给犯罪嫌疑人陶某甲。该手机麻将单局输赢最高可达1000余元。

2019年3月1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利用黄山麻将APP开设的687439“陶巴5”亲友圈组织人员打麻将进行赌博,共开设342局,除去犯罪嫌疑人陶某甲本人参赌赢的16局,及单局结算积分为3分及以下的29局外,犯罪嫌疑人陶某甲实际收取台费局数共297局,每局收取8元台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376元。其中每局被告人陶某甲需花费45个钻石(价值2.893元)开设虚拟麻将桌,共花费人民币859.22元。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陶某甲利用黄山麻将APP开设的292917“陶巴10”亲友圈组织人员打麻将进行赌博,共开设16756局,除去被告人陶某甲本人参赌赢的188局,及单局结算积分为0分的1778局外,被告人陶某甲实际收取台费局数共14790局,每局收取10元台费,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47900元。其中每局被告人陶某甲需花费45个钻石(价值2.893元)开设虚拟麻将桌,共花费人民币42787.47元。

被告人陶某甲利用黄山麻将APP开设687439“陶巴5”和292917“陶巴10”亲友圈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50276元,其中被告人陶某甲购买钻石花费43646.69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陶某甲的亲属代为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款150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黑色OPPO手机一部;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归

案情况说明、案件线索转递函及转递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流水及明细清单、对战记录、手机截图、微信信息记录、参赌人员信息一览表、关于对战数据的说明、视听资料说明书、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缴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吴某甲、许某甲、曹某甲、方某甲、倪某某、程某甲、张某甲、叶某甲、杨某甲、戴某甲、陈某甲、汪某甲、邱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梅某某、张某乙、杨某乙、戴某乙、谢某甲、刘某甲、谢某乙、王某甲、汪某乙、叶某乙、汪某丙、凌某某、余某某、廖某某、吴某丁、徐某某、蒋某甲、方某乙、郑某某、王某乙、戴某丙、李某某、吴某戊、蒋某乙、吴某己、许某乙、陈某乙、任某某、方某丙、丁某某、汪某丁、汪某戊、何某某、许某丙、陈某丙、程某乙、方某丁、程某丙、刘某乙、程某丁、曹某乙、胡某某、陈某丁、潘某某、汪某己、许某丁、郑某某六十二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搜查及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在黄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