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82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陶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陶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陶某甲伙同王某某、徐某某、聂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为非法牟利,由被告人陶某甲安排刘某某、张某某、陶某乙、马某某、方某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找赌博地点、在赌场地点搭棚子、收庄风、接送赌客、望风等,聂某某等人负责联系赌客,组织人员采用猜硬币正反面的形式赌博。同月17日至19日期间,先后3次组织吴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管委会西侧一废弃民房、梅堰龙南村(31)花甲圩鱼塘边平房等地,采用该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陶某甲伙同王某某、徐某某、聂某某,组织吴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50人在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管委会西侧一废弃民房内,再次采用上述形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44007.5元(已收缴)。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陶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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