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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73********,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陶某甲和工友陶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一起施工时发生口角,后被人劝止。2019年08月01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陶某甲趁陶某乙在工地宿舍熟睡之际,手持铁管对陶某乙进行殴打,陶某乙被打醒后呼救,其他被惊醒的工友赶到并阻拦和制止,被告人陶某甲听闻有人报警后停止殴打陶某乙并逃离现场。经鉴定,陶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陶某甲在亲友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棍一根、撬棍一根;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陶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过说明、临时羁押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信息截图复印件、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的通知;3.证人证言:证人陶某丙、吴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粤广正[2019]法临鉴字第21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公(司)鉴(DNA)字【2019】08045号《鉴定书》、龙公(司)鉴(DNA)字【2019】11011号《鉴定书》、粤南【2020】精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涉案行为应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燕

2020年520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交物品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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