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1984********,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铁东区**宿舍。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20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甲,于2020年9月23日晚,在铁西区华展E座三楼馨久泰旅店内盗窃蓝绿色华为手机一部,于2020年9月26日,在铁西区三马路天池饭店家属楼三单阁佛店内盗窃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及现金100元、玉溪牌创客细支香烟5盒,于2020年10月1日22时许在铁东区和平家园4号楼信德慧学课后班门市二楼盗窃一台红色戴尔游匣笔记本电脑(2016年8月花10000元购买),于2020年10月1日23时左右在铁西区华展E座1单元三楼盗窃铁门内棕色皮鞋一双、白色运动鞋一双、黑色运动鞋一双、黑色板鞋一双。
2020年10月3日,陶某甲在四平市铁东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陶某乙、寇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等人陈述及证人范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陶某甲身份信息查询单;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及指认现场照片;5.(2013)东刑公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吉林省宁江监狱2020年12月10日释放证明。
(四)鉴定意见:四发认字[2020]第12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陶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辉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1〕27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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