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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在沪无固定居所,户籍在安徽省寿县**镇**村**队**号。2007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甲利用从其母亲王某某处取得的被害人陶某丙的手机,于2018年10月30日15时28分至2018年10月31日11时08分,擅自登陆该手机绑定的陶某丙本人的支付宝APP账户,采用转账、小额贷款套现将资金转入陶某甲本人支付宝账户及其控制的父亲陶某乙的支付宝账户的方式,窃得陶某丙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共计17200元,后挥霍殆尽。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陶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款已经由被告人陶某甲的家属退赔给被害人陶某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陶某甲的身份信息;

2.上海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实本案受案、案发等的事实;

3.被害人陶某丙的陈述,证实其支付宝账户17200元资金被窃以及被告人陶某甲父亲陶某乙退赔赃款的事实;

4.证人陶某乙、王某某的证言,印证被告人陶某甲实施了盗窃犯罪以及退赔赃款的事实;

5.支付宝转账截图及“收支明细证明”、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的还款账目等,证实被告人陶某甲盗窃的时间、金额等事实;

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陶某甲到案的经过情况;

7.公安个人信息档案证实被告人陶某甲的劣迹情况;

8.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证实了本案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肃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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