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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等8人偷越国境案)_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恭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80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8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83********,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 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俸某某(绰号“辣子鸟”),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 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乙、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91********,瑶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丙,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 于2020年10月19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莫某某、俸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陶某丙涉嫌偷越 国境罪,于2021年1月10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本案的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国内大部分工厂都暂时停工,本案中八名被告人便有想去缅甸务工的想法。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陶某丙、莫某某、龙某某同罗某某、石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进入缅甸境内勐波,后莫某某与龙某某从缅甸回到中国。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俸某某伙同欧某某、凤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从云南西双版纳进入缅甸境内勐波,后被告人刘某某与陶某乙从缅甸回到中国云南省沧源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徐某某伙同欧某乙(另案处理),从云南省西双版纳进入缅甸境内勐波,同年6月5日被告人陶某甲、徐某某、陶某丙从缅甸偷渡回到中国云南省孟连县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

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陶某丙、莫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莫某某、俸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陶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八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陶某乙、莫某某、俸某某、龙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陶某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八名被告人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思

检察官助理:张旭

2021年2月4

          

 附件:1.八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恭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八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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