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镇**村**庙**村**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村**号**室。2017年3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其间,于同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25日对被告人陶某甲作***鉴定。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甲通过“SOUL”、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并分别加为微信好友后,谎称自己是生意人、富二代,通过夸大经济能力包装自己并获取被害人信任,期间捏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财物共计17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1.2019年7月间,被告人陶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通过捏造需要回家路费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31.4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甲骗取被害人黄某乙信任发展恋情后,通过捏造公司亏空、借钱给朋友打胎等事由骗取财物计76,016元。
3.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甲骗取上海市青浦区被害人黄某甲信任发展恋情后,通过捏造银行卡被限额、填补公司财物漏洞等事由骗取财物计80,410元。另查明,被告人陶某甲在上述期间还骗取被害人黄某甲iPhone11Pr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829元。
被告人陶某甲将上述骗得的钱款用于个人挥霍。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陶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陶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陶某甲实施了本案上述诈骗行为。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转账及受骗金额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聘请书,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陶某甲作案用手机并进行数据恢复、搜索和提取的情况。
4.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陶某甲骗取被害人黄某甲手机价格认定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鉴定聘请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记录单、测评结果报告、处方筏,证实被告人陶某甲作案时及目前无***;对本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6.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陶某甲前科情况。
7.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陶某甲到案情况。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陶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陶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陶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薛博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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