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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诈骗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幢**室,现住址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O19年3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被告人陶某甲以骗取买家货款为目的,在“闲鱼”APP发布出售化妆品的信息。被害人林某某看到信息后添加被告人陶某甲的微信,向其购买化妆品,并在漳州市芗城区**小区**幢**室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货款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陶某甲收款后不发送货物,并将被害人林某某的微信拉黑,将货款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家属已将全部赃款归还被害人林某某。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陶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陶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壹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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