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5年10月,被告人陶某甲在贵州省桐梓县楚米镇一名吴姓男子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一支火药枪,1996年底陶某甲将该火药枪拆卸成零件带回其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的家中。1997年2月,陶某甲请托其伯父陶某乙制作一支火药枪的木头枪托,陶某甲对该枪托打磨后将其附着于购买的火药枪零部件上,成功组装成一支火药枪后使用。
2010年9月,陶某甲将其持有的火药枪的扳机、扳机弹簧、击铁拆下,使用其家里的钢丝、钢条重新制作了火药枪的扳机、扳机弹簧、击铁等零部件并安装在枪支上后使用。经鉴定,被告人陶某甲自制的火药枪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陶某甲持有的火药枪一支;
2.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情况说明;
3. 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万某某、陶某丙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綦公鉴(枪)[2020]0001号《鉴定书》;
6. 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吉锴
检察官助理:王通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3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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