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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陶某甲在鹿寨县平山镇龙婆村龙婆屯附近的水沟里采用电鱼机捕鱼,被鹿寨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禁渔期采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壹张随卷移送。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陶珍辉,曾用名陶优平,男性,1976年7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071515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平山镇龙婆村龙婆屯9号之一,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珍辉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晚9时许,被告人陶珍辉在鹿寨县平山镇龙婆村龙婆屯附近的水沟里采用电鱼机捕鱼,被鹿寨县公安局平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珍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珍辉在禁渔期采用非法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珍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珍辉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光盘壹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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