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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7********,布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6日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陶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陶某甲在景谷县**乡**村**渡口附近捕鱼时,在岸边捕获两只幼猴,饲养于景谷县**乡**村**组**漂房内。经鉴定,两只涉案猴子均为灵长目猴亚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情况说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移交单;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陶某乙、陶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陶某甲饲养的猴子及饲养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违法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玉梅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现住景谷县**乡**村**组**号。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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