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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甲非法行医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陶某甲,曾用名陶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医师,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绥宁县**镇**村**组**。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泰顺县卫生局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3500元。因非法行医于2018年2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8、9日,被告人陶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泰顺县**镇**路**弄**号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后于2013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泰顺县卫生局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陶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弄**号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后于2018年2月12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局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5月,被告人陶某甲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的颈腰正骨理疗草药店内,先后多次用针灸、敷药、推拿等方法对被害人林某某治疗脚伤,并收取人民币3000元的诊疗费。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手机);

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被告人陶某甲因三次非法行医被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相关材料、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手机1395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装订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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