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陶**,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在新野县解放路北段**理发店门口处,被告人陶**在秦*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在秦*手机上下载支付宝APP并登陆秦*的支付宝帐号,当日刷走秦*支付宝花呗2949.9元后将手机还给秦*,随后用自己的手机登陆秦*的支付宝进行消费,前后共盗刷秦*支付宝3498.61元。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陶**退还秦*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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