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装修、家电配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镇**村。因犯非法运输枪支罪、抢劫罪,于2006年9月21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1日,被告人陶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集镇上,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白**,以帮忙代付房租为由,先后从被害人白**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人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孟某某、薛某某、贾某某、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话询问记录光盘;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初步电子勘验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