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陶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自蒙城县板桥集街东北**店行驶至主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陶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陶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被告人陶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娇
检察官助理:代鹏卡
2020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陶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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