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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正兴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836号

被告人陶正兴,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2********,汉族,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正兴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8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陶正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陈家坪华富鲜菜鲜肉超市内,谎称自己是公安局的人员,以帮被害人刘某甲的女儿安排到国安局工作为由,分多次骗得被害人刘某甲共计70000元。

2.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陶正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25号“小面馆”,谎称自己是公安局退休人员,以帮被害人易某甲的两个儿子介绍工作、帮被害人办理驾照为由,分多次骗得被害人易某甲共计人民币14800元。

3.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陶正兴在重庆市南岸区宏声广场南坪东路2号附5号“代桂烟酒批发”门市,谎称自己是公安局退休人员,有关系,以帮办理工伤低保为由骗得被害人包某某现金1510元,又以帮被害人包某某运送香烟到贵州为由,骗得被害人包某某香烟122条,后销赃获款12800元。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香烟122条估价价格为24232元。

4.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陶正兴在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镇农贸市场“面当家”门市,谎称自己是司法部门退休人员,有关系,以帮被害人刘某乙进购大量香烟、帮办理驾照等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乙共计人民币2200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50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乙。

2020年6月10日,民警将被告人陶正兴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发还的现金等;

2.户籍信息、受案、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刘某丙、余某某、陶某某、赵某某、易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甲、易某甲、包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陶正兴的供述与辩解;

6.估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正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正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25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正兴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陶正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正兴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陶正兴(联系电话1517874****)现被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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