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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熠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1〕Z76号

被告人陶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11时许,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陶熠求购毒品,陶熠同意后,叶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陶熠人民币100元,陶熠携带毒品来到叶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小区**栋的住处附近,将价值人民币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叶某某,后熊某某赶到现场,将现金人民币50元交给叶某某,叶某某转交给陶熠。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陶熠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陶熠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熠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熠非法故意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陶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陶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陶熠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陶熠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四十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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