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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琴容留他人吸毒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女,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组,案发前住四川省武胜县********单元****号,农村居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在武胜县**镇**苑**栋**单元**楼**号陶琴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陶琴与李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武胜**镇**苑**栋**单元**楼**号陶琴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陶琴与李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月10日在武胜县**镇**苑**栋**单元**楼**号陶琴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陶琴与李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陶琴于2019年1月12日9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陶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琴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陶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琴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琴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琴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爱平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陶琴联系电话1591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补充材料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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