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陶琴,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案发前住四川省武胜县**镇**苑**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琴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在武胜县**镇**苑**栋**单元**楼**号陶琴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陶琴与李某某、樊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武胜**镇**苑**栋**单元**楼**号陶琴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陶琴与李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1月10日在武胜县**镇**苑**栋**单元**楼**号陶琴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陶琴与李某某、张某某共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陶琴于2019年1月12日9时许,在武胜县沿口镇高速路收费站出口处被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陶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琴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陶琴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琴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琴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琴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爱平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琴联系电话1591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补充材料6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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