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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用伟盗窃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陶用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7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乡**村**号。2005年12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8月因盗窃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于同年9月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用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用伟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陶用伟至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村梅林市55号租103室,采用开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租房内的人民币20余元;尔后被告人陶用伟至相邻的104室,采用同样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租房内的大众汽车钥匙1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0元)。

到案后,被告人陶用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汽车钥匙已追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陶用伟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用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用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用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部分赃物已追还,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用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国荣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陶用伟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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