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陶电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2005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雪姣,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镇**村**组**号)。2019年2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林向杰,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静海区**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9年1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9年3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乡**村**组)。2019年3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及户籍地为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电柱、刘某甲、石雪姣、高某某、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向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5月27日、8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电柱、刘某甲、石雪姣、高某某、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6月20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8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8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申请期限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7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6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9月1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林向杰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完毕,上述三案件于2019年9月30日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陶电柱伙同石雪姣、林向杰、刘某甲、高某某、单某某、徐某某等人预谋以酒驾司机害怕被公安机关查处为由,在天津市静海区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后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所得钱款俵分。
1、2018年1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石雪姣约被害人刘某乙在静海镇东兴道“休闲美食广场”吃饭,期间在石雪姣的提议和劝诱下,刘某乙饮酒,石雪姣将其饮酒的情况及位置通知了被告人陶电柱,饭后刘某乙驾驶一辆牌照为津H****5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与石雪姣一起离开,行驶至静海镇美丽新都小区附近时,被被告人高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从后面撞击,后陶电柱、高某某、徐某某以刘某乙酒后驾车为由勒索其人民币11000元。
2、2018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石雪姣约被害人史某某在静海镇北纬四路的“八爷手擀面”饭店吃饭,期间石雪姣劝史某某喝酒,同时将其饮酒情况及位置通知被告人陶电柱。当日20时许,史某某酒后驾车时被陶电柱安排的车辆追尾,后陶电柱等人以史某某酒后驾车为由勒索其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石雪姣约被害人刘某丙吃饭,期间石雪姣劝刘某丙饮酒,后石雪姣将其饮酒情况及位置通知陶电柱,后刘某丙酒后驾车与石雪姣到静海镇仕雅宾馆,在宾馆门前被告人高某某驾车故意撞击,随后陶电柱、高某某以刘某丙酒驾为由向其索要钱款。刘某案陪同石雪姣去医院治疗期间逃匿,陶电柱等人报警,后交警介入处理,刘某丙为免受处罚给付陶电柱等人人民币12000元。
4、2019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石雪姣约被害人陈某甲在静海镇东兴道“50年代”饭店吃饭,期间陈某甲在石雪姣的提议和劝诱下饮酒,后陈某甲驾驶一辆牌照为冀J****C的黑色日产阳光轿车与石雪姣一起离开。当晚19时许,陈某甲驾车行驶至静海镇北环与东边庄村交口处时,被一辆牌照号为苏F****3的黑色大众从后面撞击,后陶电柱、林向杰等人以陈某甲酒后驾车为由勒索其人民币16000元。
5、2019年1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刘某甲到静海镇东方红路与旭华道交口西侧的“黄焖鸡米饭”饭店买饭,期间发现被害人蔺某某在此饮酒,单某某、刘某甲认为蔺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可能,后与陶电柱、林向杰预谋制造交通事故。被害人蔺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津A****6的红色两厢夏利离开,行驶至静海镇东兴道美食广场门口时被刘某甲驾驶的车辆撞击,后陶电柱、林向杰、刘某甲等人以蔺某某酒后驾车为由勒索其人民币4000元。
6、2019年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石雪姣约被害人张某某在静海镇美丽新都小区对面一火锅鸡店吃饭,期间石雪姣劝张某某饮酒,同时将张某某饮酒的情况及位置通知了陶电柱。饭后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K****7的汽车行驶至静海镇旭华道与地纬路交口时,被陶电柱安排的车辆撞击,后陶电柱、林向杰、单某某等人以张某某酒驾为由勒索其人民币5500元。
7、2019年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石雪姣约被害人陈某乙在静海镇东兴道一饭店内吃饭,期间陈某乙在石雪姣的再三劝说下饮酒。后陈某乙驾驶牌照号为冀J****3的汽车离开,当行驶至静海镇旭华道与静文公路交口处100米左右时,刘某甲、陶电柱驾驶灰色速腾轿车故意追尾陈某乙驾驶的汽车。后刘某甲、陶电柱、林向杰以陈某乙酒驾为由向其勒索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陶电柱、刘某甲、石雪姣被民警抓获。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单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林向杰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单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潘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作案地点等辨认笔录;
5、被告人陶电柱等7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陶电柱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组织成员石雪姣、林向杰、刘某甲、高某某、单某某、徐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引诱、威胁等手段,在本市静海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实现犯罪目的,引诱、促使被害人饮酒,后危险驾驶,并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陶电柱伙同石雪姣、林向杰、刘某甲、高某某、单某某、徐某某等人故意制造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以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相胁迫,勒索钱款,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电柱、石雪姣、林向杰、刘某甲、单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陶电柱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加柱 孙颖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陶电柱、林向杰、刘某甲、高某某、单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石雪姣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9册;
3、量刑建议书7式35份;
4、补充证据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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