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陶磊(曾用名:陶洪磊),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7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合肥市**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号。2017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被押解回津。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2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陶磊在担任合肥市**食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广场**)**期间,组织、领导公司业务团队采用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以合肥市**食品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为由,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资产抵押协议书》,共向王某某等二百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2500余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000余万元未归还集资参与人。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将在浙江省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的被告人陶磊押解回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等二百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许某某等十名同案犯的供述;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户籍证明材料、工商注册材料、借款合同、资产抵押协议书、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5、被告人陶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陶磊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利雁

代理检察员:刘鑫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陶磊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十二册、补充侦查卷七册及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