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31号
被告人陶礼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礼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陶礼成先后十余次去到博罗县**镇**村委会**市场被害人雷某某经营的**店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该粮油店内的饮料、花生油、大米等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55元)。同年6月2日凌晨,陶礼成再次去到该粮油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礼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礼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礼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陶礼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黄凯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陶礼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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